山东宁大建设集团与中天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精要

发布日期:2024-07-23    浏览次数:218

案例名称

山东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号:(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终1116号

钢结构楼层板_钢结构_钢结构工程

裁判必备

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即使主体钢结构工程通过了初步验收,钢结构是否能满足墙体填充等后续工程的承重要求,还要等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最终确定。

裁判员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2)宁达公司要求支付95%工程款的请求是否成立。

按照涉案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中天青海分公司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9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95%,中天青海分公司在合同款中扣除总价的5%(无息)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须缴纳质量保证金。对于90%付款条件是否满足并无争议,但对于95%付款条件是否满足存在分歧,关键是对合同规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理解存在争议。 宁达公司认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指其分包的钢结构工程已验收合格,现工程已验收合格并达到95%的支付条件,中天青海分公司应该支付工程总款的95%;中天青海分公司认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指D栋工程整体验收合格。

钢结构工程_钢结构楼层板_钢结构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涉案工程主体工程实质上是宁达公司分包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的内容应指涉案钢结构。合同进一步约定“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和“工程验收合格”后履行95%的付款条件,说明“主体结构验收合格”(钢结构验收合格)和“工程验收合格”是工程两个不同的付款节点,两个节点内容不同,时间上有先后顺序。根据建筑行业特点,主体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整个工程的墙面填充等后续工程仍需在钢结构的基础上完成。因此,即使主体钢结构工程初步验收合格,钢结构是否能满足墙面填充等后续工程的承重要求,仍需等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最终付款。 鉴于此,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为两种不同的付款条件,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也就是说,涉案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的95%,应指D栋整体工程验收合格,而非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

二审中,宁达公司也承认“主体结构验收”与“工程验收”两个付款时间点之间存在先后关系,但认为主体结构验收后还有连廊工程未完工,该验收表明该工程已通过验收,满足95%的付款条件。经调查,案涉主体钢结构工程的验收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而根据分项验收报告,连廊工程早在2017年就已完工,而该工程的验收完成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即连廊工程的验收时间早于主体钢结构工程。这一事实与宁达公司所述不符,故宁达公司起诉的理由不予采纳。

现有证据显示,本案工程仅完成了主体结构验收,D栋整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双方约定的95%的付款条件尚未实现,故宁达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总价的95%,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汇编·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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