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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6月6日以当事人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向法院起诉。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开始使用钢结构玻璃封闭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阳洋路177号天龙社区1*栋1704室房屋北侧平台上方浮架,平台采用铝合金玻璃窗封闭,现已竣工投入使用。根据检查结果及产权房产分户图,你(单位)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阳洋路177号天龙社区1*栋1704室房屋北侧平台及平台顶部浮架采用铝合金玻璃窗封闭,封闭面积为12平方米。经询问,你(单位)未在现场办理相关建设报建手续。
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表》、产权不动产分户划分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前款规定的影响的情形:(六)在已经核准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或者架设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封闭阳台的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改正措施能够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采取改正措施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外,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阳洋路177号天龙小区1号楼1704室北阳台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也可以到番禺区石楼镇松山路60号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方式: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