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公司与钢结构、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如何判?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179

某电气公司、某钢结构公司、某材料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概要】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不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文包]

2018年10月,某材料公司借用某钢结构公司的施工资质,与某电气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由钢结构公司承包电气公司新厂区钢结构施工,合同签订后,材料公司进行施工,电气公司向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费,对材料公司实际施工情况毫不知情。2019年12月,涉案厂房竣工投入使用。2021年5月,电气公司以质量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钢结构公司、材料公司赔偿质量修复费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启动质量鉴定和修复方案鉴定。经鉴定,涉案厂房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了修复方案,钢结构公司、材料公司拒绝修复。法院启动修复费用评估,评估修复费用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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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材料公司对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修复,应当向电气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名义承包工程。钢结构公司将其资质借给材料公司,应当对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材料公司赔偿电气公司80万元修复费用,钢结构公司对该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施工资质是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法定资格,施工资质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最关键的环节。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范建筑企业的准入门槛,严禁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承包工程。建筑业借用资质主要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施工资质较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建筑工程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对借用资质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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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不具备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方请求出借人、借款人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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