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环保设备公司火灾致 2 死 15 伤,过火面积约 700 平方米

发布日期:2024-11-01    浏览次数:404

特别声明:本文为建筑安全公众号原创。材料均来自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了吸取教训、警示安全、保护隐私,我们模糊了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2023年8月5日18时36分左右,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江西省一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扑救过程中,厂区东、北侧围墙倒塌,造成2人死亡。消防救援人员死亡,15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70万元。

(一)厂区着火情况。起火工厂业主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该厂房为单层(部分2层)三跨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长198.2米,宽80.3米,高11米(事故发生前中跨部分整修至13.5米)。

1.工厂建设状况。发生火灾的工厂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名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年产4500台电梯项目-工厂”。建设单位为江西电梯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江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为E类厂房,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审图单位是赣州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赣州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厂房租赁情况。工厂建成后,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将1#、2#厂房租给江西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3.厂房加高、改造。江西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向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提出厂房加高要求。 2023年3月15日,赣州市相关部门回函同意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将厂房第二跨高度由11米调整为13.5米。 2023年4月28日,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加高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内容是将2#车间钢结构加高2.5米。 2023年7月,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奇将加高改造工程交给其表弟龙某胜。随后,龙某生找到熊某华召集人员进行装修施工。

第 1 部分

事故发生了什么

2023年8月5日下午15时许,根据“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安排,施工班组长熊某华带领张某、李某等10名施工人员分4组在不同地点作业。 2#车间。其中,张某、李某平在厂内G轴位置进行气割并安装桥吊轨道。 16时46分至16时53分左右,张某用气割枪切割G-14钢柱上的螺丝、角铁,并调整了螺栓孔尺寸。 18时36分左右,在车间检查施工情况的熊某华发现,钢柱位于东向西南第2根柱(G轴)和第14根柱北侧下方。西北向东南 (G-14)。 PPR罐体内部发生火灾(罐体高约4米)。

火灾紧急情况。

1.初步灭火情况。

18时36分左右,熊某华发现起火后立即大声呼救。现场施工人员试图扑灭大火。他们首先使用吊臂式卡车升降机上的有人值守的灭火器来扑灭大火。但由于罐体较深,灭火器无法喷到火焰根部。扑救无效,火势逐渐加剧。 18时39分左右,江西某环保设备公司员工操作桥式起重机,试图将PPR罐体移至火场周围,但因火势较大未能成功。 18时41分左右,江西某环保设备公司员工在车间内连接轻型消防水龙带,将其交给臂架车升降平台上的灭火器进行扑灭。但由于轻型消防水带出水量不足,灭火仍无效。 18时42分,江西某环保设备公司用手机拨打119报警。 18时49分左右,由于现场灭火不力,火势失控,现场人员陆续疏散。

2.消防和救援情况。

18时42分,赣州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事件。救援过程中,厂区东侧和北侧外墙瞬间倒塌(倒塌长度约175米)。现场安全人员立即下达紧急疏散指令。但由于没有倒塌预警,17名指战员无法避免危险,被倒塌的城墙击中。受伤或埋葬。截至19时43分,已有17名伤者被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两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123时5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第2部分

事故原因

(1)查明火灾原因。

根据现场勘察、现场检测、火灾现场提取物证检验结果,结合目击者证言、视频分析等,分析自燃、余火、电气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因素,并消除了生产过程。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江西某环保装备公司租用的2#车间(厂房GD轴)钢结构加高改造过程中,气割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火点以上区域非法进行热切割作业,造成飞溅落下的高温金属渣,引燃一号车间(厂房GK轴线)工作面正下方放置的PPR罐体及其他可燃物,引起火灾。

(2)墙体倒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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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倒塌墙体的现场检查、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综合认定,造成厂房外防护墙整体倒塌的因素主要有内部因素和诱因。

1.厂房外防护墙工程质量存在先天缺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外挡土墙的结构柱、圈梁、女儿墙与主体钢架没有有效连接;二是外挡土墙高厚比和结构柱典型柱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外挡土墙基础梁、结构柱钢搭接锚具、窗楣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致使周边挡土墙本身的面外稳定承载力远低于其所承受的重力荷载,无法保持稳定,这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内在因素。

2.工厂主体钢结构没有采取防火措施,未能减缓钢结构的升温过程。经检查鉴定,该厂区主体钢结构表面无防火涂层,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一旦发生火灾,钢框架会因热量而迅速膨胀,并对周边挡土墙施加作用力。此外,周边挡土墙内外受热不均匀产生的弯曲变形引起的墙体向外倾斜、超出设计条件的钢结构使用、技术改造等都是造成整体倾覆的重要因素。墙体倒塌。

厂区东、北侧防护墙全部倒塌

(三)消防救援人员伤亡原因。

1.建筑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C体存在稳定性不足的隐患,砖石外挡土墙结构因设计和施工未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风险。同时,倒塌的墙体上有钢筋混凝土圈梁,标高分别为3.3米和9.8米。当它倒塌时,巨大的重力势能产生强大的破坏力,对消防救援人员和车辆造成严重损害。

2.整体倾覆倒塌时间短,危害大。

砖混厂房外墙在发生火灾时倒塌所需时间不到正常耐火设计要求的三分之一,难以提前预测。厂区东侧K-14钢柱附近的砌体外墙突然向外倾覆,导致相邻175米跨度墙体在3秒内瞬间倾覆倒塌。倒塌速度太快,消防救援人员来不及。对冲。

3.消防区域受到限制。

只有消防厂四面环形车道的东北车道方便消防车辆作业。该车道宽约12m,距离火场最近。该工作面上有五个出入口,方便内部快速攻击。其他方向的车道宽度较窄,与火力区域的距离增加数倍,并且有3个非火力单位进行物理阻挡。各车道停放车辆较多,消防行动东北车道堆放有聚丙烯、钢架、成品塑料桶等物品,限制了消防救援车辆的调配。车辆停在远离厂房外围的地方。挡土墙太近,无法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 1 部分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1.凌某峰,男,江西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尽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23年8月6日因涉嫌重大事故被刑事拘留。

2.黄某忠,男,江西某环保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尽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23年8月6日因涉嫌重大事故被刑事拘留。

3.胡某奇,男,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尽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23年8月6日因涉嫌重大事故被刑事拘留。

4、张某,男,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人。事故发生前他曾进行气割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23年8月6日因涉嫌重大事故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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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某平,男,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人。事故发生前他曾进行气割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23年8月6日因涉嫌重大事故被刑事拘留。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刘某明,男,系江西省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州分院实际负责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设计实际负责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出具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和建设项目的质量。第三条 墙体倒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2.徐某军,男,江西省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出具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和建设项目的质量。 《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对墙体倒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3.李某生,男,是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建实际负责人,借用资质承接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他对墙体倒塌的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4、龙某胜,男,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加高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取得施工许可未取得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安排无安全员证书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聘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施工焊工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氧焊作业,未对热态进行识别电氧焊操作。现场存在风险和隐患,并对火灾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第2部分

对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1.江西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加高改造施工前未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依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

4、赣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管理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赣州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江西省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赣州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酌情考虑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组等减轻情节。

8、刘某,男,江西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厂长。负责生产、销售等业务。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曾某兵,男,江西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监。他负责行政、生产订单和物流交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刘高,男,江西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负责车间产品生产。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林某英,男,江西省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务副院长。负责行政、信息、后勤等工作。兼任江西省某电梯公司厂区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程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施工设计图上冒用从业人员电子签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李某,男,江西省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副院长,江西省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程结构施工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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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宋某平,女,江西省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江西省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未发现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条。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王,男,江西省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江西省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设计结构专业校对员未发现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带。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5.钟某武,男,江西省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结构高级工程师,江西省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专业结构设计师。出具的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6、朱某,男,系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际设计者,所出具的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7、吴,男,现任赣州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某厂区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未督促指导下属按要求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管理不力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合格意见书的。不遵守、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鉴于其主动向调查组认错并主动提供相关供述及整改材料,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酌情考虑从轻情节。调查过程中与调查组配合。

18、叶,男,原赣州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已退休)。作为江西某电梯公司建筑工程设计结构的专业实审人员,其图纸审核不严格,未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了保留意见,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9、何某红,女,原赣州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评审公司审图专家。作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某厂房工程设计结构的专业评审员,未能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了合格意见书,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吴某明,男,系赣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赣州某建筑监理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彼负责公司整体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行为,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1。吴某文,男,现任赣州某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行为,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2。熊某华,男,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加高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班组长、劳务召集人,聘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热电焊作业,未合格施工现场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吊销建筑焊工特种作业证。

23。冯某正,男,赣州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副总工程师。作为住友工厂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专家组成员,他在没有实施任何消防措施的情况下,对住友工厂主体钢框架结构表面出具了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4。张某平,男,中共党员,江西某建筑设计公司设备总工程师。作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专家组成员,对主钢架表面未采取防火措施出具了合格专家意见江西电梯有限公司的结构。建议建筑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处理它。

25. Xu Mouxiang,女性,甘州市设计学院总部的主任。作为江西电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火灾保护验收专家小组的成员,他发出了合格的专家意见,该事实是在没有在主钢架结构的主钢架结构表面实施的防火措施江西电梯有限公司(Jiangxi Elevator Co.,Ltd.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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