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合同,企业应如何确认收入?
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为客户提供定制开发或技术服务。但双方仅在合同中粗略约定按进度收取货款,因此我们仅根据开票情况确认收入。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确定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合同的收入呢?正华钢构被处罚的案例给出了答案[1]。
正华钢构(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钢构”)是新三板(新三板)挂牌的建筑安装企业。主要从事建筑领域钢结构安装工程及钢结构材料销售。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收入确认方面,正华钢构制定了相应的会计政策。由于工程建设项目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合同,正华钢构按照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并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即履约进度根据实际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
但2022年,正华钢构部分建设项目未按照录入法充分确认履约进度,导致当年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误差。
正华钢构未按照合同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导致少计营业收入127万元,少报成本102万元。同时,这也导致企业资产少计合同资产127万元,多计存货102万元[2]。

由于错误,正华钢构于2024年4月按照投入法重新计算了2022年收入和成本,并对会计报表进行了错误更正。修正后,正华钢构2022年净利润增加25万元,净利润由亏损23万元转盈利2万元。财务报告损益性质发生变化。
《企业收入会计准则》[3]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按照该期限内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适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方式根据向客户转移的货物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类似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因正华钢构提供的财务报告含有错误数据,2024年10月,广东证监局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约谈措施[1]。
正华钢构被处罚的案例提醒我们,对于履约期限较长的合同,不能仅根据开票或收款确认收入,还需要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附录
[1]正华钢构(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39)的公告[Z].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