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4月5日,孙某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在同村村民承包的土地上修建钢制温室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基本农田苗木保护区内土地3.96亩。 花卉种植。 2018年4月8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孙某涉嫌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并进行调查处理。询问孙某及证人孙某。 他们都承认孙某占用该村民的承包地建造钢结构大棚的事实。 同年5月28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孙某发出并送达土地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听证会通知书。 孙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陈述、辩护或者听证申请。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市国土资源局(2018)第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孙某于2018年4月5日占用孙家湾村3.96%的土地未经批准,未经西流街道办事处批准。 亩建钢制温室。 经查长安区西流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现况为耕地。
截至勘察当日,长60米、宽33米的遮阳棚已基本完工,长23米、宽10米的房屋地基和钢结构已完成。 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决定如下: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违法占用的3.96亩土地上新建的钢制温室等设施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2、非法占用土地3.96亩共计2640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76560元。 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项目。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村民开办乡镇企业、修建住宅,必须依法批准。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按照本办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法律。 本案中,孙某未经批准,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修建钢结构大棚等设施,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同时,根据孙某的供述和证人孙某的证言,结合长安区西流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可以证明孙某用于建设钢制温室等设施占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孙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质大棚种植苗木花卉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第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含义
《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普遍存在,耕地“非粮转”问题突出。 本案是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的典型案件,已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本案中,行政机关注重规范执法,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让相对人结案并接受判决,较为彻底地化解了行政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陆地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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